《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选择“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是基于以下三方面:(1)现阶段农民的地权是不安全的,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土地产权更不安全,表现为妇女土地权益随其婚姻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土地长期化政策的推行,农村妇女因婚姻迁移而形成土地权利流失有着制度化和长期化的趋势,这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2)在今天的中国农村,农村妇女这一群体目前仍是弱势群体,需要保障农村妇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妇女土地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产生农村性别歧视水平的提高、农村性别比失衡等一系列的潜在危机。(3)目前已有的保障机制,对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实施的保障,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br>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围绕着妇女地权不安全这一基本判断而展开。全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准备部分,含第1章和第2章,分别通过文献综述和历史考察,表明这一问题具有一般性。在当前制度背景下研究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从主客体的特征、产权界定(第3章)与产权保护(第4章)分析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安全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效果(第5章)及国内外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与启示(第6章)。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第四部分提出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政策选择(第7章)和研究结论(第8章)。<br>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是:<br> 产权安全性包含三个维度:产权强度(权利束)、持有时间、权利在持有时间内的保证性。妇女的婚姻迁移中断了女性在一个村集体中持有土地的时间,土地产权在持有时间内的确定性也取决于其结婚的预期及婚姻稳定性,因此,妇女地权比男性更不安全。<br> 家庭继承分割、集体土地分配、市场化交易是妇女获得土地的三种途径。在这三种途径中,妇女的土地产权都存在着不安全性,土地权利难以得到保障。<br> 妇女地权不安全的一般性原因,在于妇女作为主体具有的婚姻流动性与土地资源位置固定性的冲突,造成流动性主体权利的丧失。从产权角度看,界定清晰的、有保障的产权才是安全的产权。妇女地权的界定与保护,除法律、制度与政策外,社会认知(习俗)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对妇女地权保护力度。在集体土地所有制背景下,土地作为公共物品,既具有成员间的公平占有,也具有竞争性或拥挤性,其竞争性或拥挤性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群体进行排斥。村社集体落实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的程度、非农产业发展、人均土地资源、土地税收与惠农政策等,影响妇女地权的状况。<br> 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机制来自国家法律、政府行政干预、集体土地制度和妇女个人行为等。最经常的保障机制是集体土地制度安排提供的保障。目前农村核心的土地制度——集体土地制度是一种公平偏好的土地制度,它保障了妇女获得初始土地权利,而妇女在婚嫁后的再次土地权利则依赖于村社的土地制度安排。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都建立了适应新增成员变化的土地制度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庄中以妇女为主的新增人口的土地权利。<br> 农村妇女地权保障是有限的。在正式制度内部,存在法律保护与制度保护失灵。法律保障的是妇女个人的土地权利,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的土地制度,在集体和家庭都没有界定自然人的个人权利。法律倾向于保障妇女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而农村“从夫居”习俗,注重的是妇女在新居住地的土地权利,多数妇女难以获得原居住地的权益。这两种失灵的存在,减弱了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力度。<br> 性别歧视持久地深刻地影响村社土地制度安排,从而影响农村妇女地权的保障。村社的土地制度多样化导致妇女婚姻迁移后的再次产权界定,存在着不确定性。土地长期化政策的落实,排除土地制度安排对妇女土地权利提供的保障功能。作为弱势群体,农村妇女的行为能力缺乏,自身对土地权利的保护不足。多样化的村社土地制度安排、边缘婚姻数量、土地保障功能的地区差异、农村妇女的职业分化等,形成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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