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死气沉沉”,是指如果深入分析既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近些年来并无实质性进展,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两个面上均亟待拓展。这一点突出地反映在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究竟应由哪些原则构成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仍未达成共识,导致这种状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学界至今尚未对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和依据进行系统的研究。因受到理论水平的限制,大部分学者以《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作为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因此,其研究方法多集中在对通则条文的分析和对分析出的基本原则的考究和解释上。这种就事论事的非理性倾向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基础,这一现象在各种教材资料中随处可见。①比如,一般的民法教科书均有民法基本原则一章(一节),然而其内容均较为空泛,毫无厚重性可言,并且基本上都是重复性的论述。在我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过了较激烈的争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诸如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更是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而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没有被学界深入讨论,甚至完全被冷落一旁,以至仅从表面现象来看,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似乎已经没有深入研究的空间了。这既与表面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欣欣向荣”有关,也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和本体研究均基本陷入绝境有关。与“欣欣向荣”和“死气沉沉”相关的,就是既有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一些研究结论,很难经得住深入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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