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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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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2941
  • 作      者:
    王伟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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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编辑推荐:权威型:用五十五年的专注、经验和口碑,全力打造,倾心奉献。政策型:在现实生活中,政策往往比法律更管用,更有用,本丛把政策置于更高的地位。热点型: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管理的重点,包括:户口、人口、医改、三农、房屋、拆迁、土地、社保、劳动维权等。全面型:全面收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科学型:按照读者解决问题的思路来组织结构,分类科学、清晰明白、查找方便。工具型:除了政策与法律法规可以随查随用,还附有常见题解答、相关图表等资料。本系列图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本系列图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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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分类合理、结构严谨的法律汇编,作为工具书、案头书,是万万不行的。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录齐全、主次分明的政策汇编,把国家的大政方针、红头文件了然于胸,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且,政策往往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制定的原因。不能理解政策,就不能理解法律。有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让读者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规定,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现实难题做好准备,为维护权利、争取利益做好准备。《中国劳动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围绕着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按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各权益保护的认识编排结构,既简单,又方便,还实用,尽可能让读者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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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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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伤害的司法鉴定
四、赔偿责任的特殊承担者
五、医疗事故赔偿
六、工伤事故赔偿
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八、其他事故损害赔偿
九、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的损害赔偿
十、妇女、老人、学生的特殊保护
十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十二、国家赔偿
十三、争议解决与诉讼程序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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