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的意义土地所有权的意义,可以从历史、经济及法律的角度予以不同的观察,从而作出不同的界定。
就历史的角度而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系属于历史的范畴,其含义常因社会背景而有不同,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差异。在比较法制史上,土地所有权从来就有两种对立的意义,即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土地所有权意义。按照罗马法,土地所有权系指由土地所有人享有的对土地予以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日耳曼法的土地所有权则与此不同,它是与其他物权同种类的管领的权利,具有强烈的团体主义的色彩。
就经济角度而言,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不动产物权)之一种。而所谓权利,通说认为系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基于此,土地所有权的内涵一定附着某种利益,因而,保障土地所有权实质上亦即借法律上之力,以保障某种利益。但是,由法律上之力所保护的土地所有权的利益,就抽象而言,大都属于“经济利益”;就具体而言,则各式各样,种类甚多。例如,农民对耕地的经营使用利益(耕作利益)与对宅基地的居住利益,出租土地的地主对出租的土地享有的收取租金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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