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的特点
根据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1.相对从属性
担保是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特别法律手段。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担保关系与主债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设定担保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担保关系对主债权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皆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担保的从属性是担保的首要特征,但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主合同的约束而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首先,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特殊约定,担保人仍然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其次,担保的相对独立还表现在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必然产生担保合同内容的相应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外,担保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与主合同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在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不特定数量的合同,担保合同往往先于被担保的主合同成立。关于担保的从属性将在专题二详细介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