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上下层区分所有人或居住人间也可依需要而设定此类空间役权。此外,这种上下“纵”的关系的空间役权,其射程距离还及于相邻关系。例如,各国民法上关于音响、气、热、光线等不可量物的放散的禁止,其不只限于前后左右“横”的相邻关系,而且上下的“纵”的相邻关系也应适用。
依空间役权的内容划分,有课以供役空间不作为义务者,如禁止他人在某一高度空间搭建高层建筑,以免妨碍役权人的日照、眺望、通风;或禁止他人在高压电线所经空间周围搭建建筑物,以免妨碍输电安全即是;有课以供役空间负某种忍受义务者,如要求供役空间忍受未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或轻微振动的义务即是;也有以供役空间供某种使用者,如在他人空间上架设排水管道用以排水即是。
2.债权的空间利用权。此包括空间租赁权与空间使用借贷权(空间借用权)两种权利。它们均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
(1)空间租赁权。依租赁关系而取得空间利用权时,空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约定水平空间、倾斜空间乃至球形空间的租赁关系,均无不可。唯因空间租赁权的效力较空间地上权为弱,因此,在日本,对于以建设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租赁土地的,学说将之视为地上权,并经登记而有对抗效力;在台湾地区,为了保护空间承租人,若租用空间建筑房屋(如地下商店),在解释上应申请为空间地上权登记。尤其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并非将对该基地的租赁权视为单纯的空间租赁权,而是视为空间地上权。
(2)空间使用借贷权(空间借用权)。空间也可为使用借贷的客体。唯此空间使用借贷权的效力与空间租赁权相较,更为薄弱。它既不能像承租人那样,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也不得申请空间地上权登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