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性质,成立在先的租赁权,租赁物交付后,可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该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设定的影响。如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②基于社会公益或政策的缘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次序。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税收债权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担保物权等。<br>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及其所在,主张其物权,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侵犯了物权人的权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追及效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限制。<br> 关于追及效力是否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有否定和肯定说之争。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虽然会与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发生重叠,但是考虑到周到保护物权的需要,以及更加彻底认识物权本质的需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也是可以的。正如学者所言,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能为物权请求权所全部概括:一方面,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它是在与债权的比较中所确定的独有的效力,债权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之前,由债务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得以实现,但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追及效力所决定的,追及的效力是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但并不是说它应当包括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此外,追及权只能由物权人享有,但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由物权人行使,占有人也可以行使此种权利。所以,不应将追及效力概括在物权请求权之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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