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栋建筑物<br>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文义而言,该条所称业主享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似乎并不包括整栋建筑物。亦即,专有部分仅仅是指建筑物内的房屋及特定空间。现实生活中同一物业小区同时存在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与独栋别墅的情况不在少数。一个业主独自购买小区内的一栋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第六章 所称专有部分作扩大解释,以涵盖整栋建筑物的情形,以便于相关业主行使业主权利。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br> 参适用难点<br> 在审判实务中对本条的把握,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br> 一、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经区分而形成的特定部分性质的认定<br> 对于《物权法》和本解释已明确属于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司法实践中只需把握相关规定中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但对于建筑物经区分而形成的其他特定部分是否构成专有部分,除了需要满足专有部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br> 1.需结合《物权法》和本解释关于业主共有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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