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保护的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近些年来我国在债权人保护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旨在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等),具体来说就是要规范契约各方的行为,减少政府干预,进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债权人保护在制度上的确立必定也会强化其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对企业的筛选、甄别与监督功能逐渐得以发挥,我国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1994年的66.66%下降到2005年的57.81%,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债权人这种甄别作用的发挥。
正是我国债权人法律保护从无到有逐步加强的制度环境,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难得的选题背景。同时,新兴的法与金融理论以其新颖的研究视角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正在成为金融研究的前沿领域。然而在国外众多的这类研究当中,经济迅速发展、法律环境不断改善的中国却常常被排除在样本之外,而实际上制度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这种引导作用在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更容易被观测。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转轨国家企业所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性更高,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制度变迁过程中自身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以及制度变迁对企业发展战略、投融资行为、经营决策、交易成本的影响,企业行为常常是对制度的反应。所以这种制度上的变革可能更有助于解释我国宏观与微观层面的问题。同时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问题也没有受到足够地重视。然而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6)所指出,债务和股权是可以看作是相互取代的治理方式而不仅仅是融资工具,忽略债权人法律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债权人治理作用的忽略,从而使公司治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债权人法律保护能够为公司金融的研究提供更为广阔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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