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问]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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