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权客体的特性。物权客体是有形物体,并且是单一的、独立的、特定的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的、个别存在的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而独立存在的物。而只有独立物,所有人才能进行直接支配。所谓特定的物是指任何一个具体的单一物或独立物,而不是抽象的物。因此行为、精神财富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对物的利用是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在利用上具有排他性。物在利用过程中也具有消耗性和磨损性,故耗损性是物权的特性。人们对物的利用寿命取决于物的固有属性与利用状态,因此对物权的使用一般并没有设定限制的期限。<br> 第二,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物权具有独占性或排他性。传统法学认为只有独占和排他的物,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物权。因此不能在同一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共有人属于同一个所有权)。物权在归属上的特性,表明物权所有人只有占有和圈定该物,才能行使支配与收益的权利。<br> 第三,物权权利内容的特性。物权权利主体享有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或对世权。对世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享有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一句话,义务是针对世上所有的人,因此称为对世权。绝对性是指保护的绝对性,世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而不是说物权的权利内容是绝对不受限制的。绝对不受限制的物权权利内容不利于当代社会的发展,代之而来的是物权所有人也负有义务。正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物权所有人对物权权利的支配权的内容包括转让、出租、典当、抵押等,此外对物权所有权的行使权利也不受时间限制。<br> (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同物权客体的比较<br> 1.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客体具有物权客体的财产性和商品性<br> 地理信息资源作为产权客体,同物权中的物一样都属于财产范畴,都具有财产性和商品性特征。作为财产的地理信息资源也是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的,故财产权的法定性是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同物权、知识产权所共同的特性。<br> 一是财产性。财产的法定性使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法律上属于强行法。财产权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都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设定与法定的财产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和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一句话,人们对财产权的行使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像债权那样由当事人协商来设定。由于财产权具有法定性特征,人们对包括地理信息资源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取得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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