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的法律要求
通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其网络中存有他人上传的侵权内容或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而通知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以合理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找侵权内容的负担,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机会对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同时防止基于恶意的不实通知。
对于通知的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著作权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均作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应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络著作权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通知应包含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两者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司法上对适格通知的判断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享有权利的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开出版物、个人身份证明等能够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此处权属证明并非仅限于正式文件,只要形式上能够使公众相信其权利主体身份即可,如载有制片人、发行人名称的影视作品海报。该项权属证明是通知的必要构成,是权利人发起通知删除程序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这对于避免滥发通知或恶意通知具有一定意义。
二是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包括被指称侵权的文件名称及其相应网络地址等,此处并不要求列明侵权文件的每一个URL地址,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成本合理的技术性手段较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位置即可。是否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应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权利人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作品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不区分被搜索的网页或文件类型的普通搜索模式,与只搜索特定类型文件并对其设置深层链接的特殊搜索模式,对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并不相同;文学作品、录音作品、影视作品等不同作品类型对于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也存在差异。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也在不断地变化,如目前针对MP3音乐设置的深层链接模式,歌曲的名称、专辑名和歌手名都会以列表的方式被展示出来,这是系统自动对音频文件周边信息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这说明即使唱片公司仅提供其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歌曲的名称、演唱此歌曲的旗下歌手的姓名,以及该歌曲所属专辑的名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有能力仅凭借这三个要素对互联网中侵犯该家唱片公司的歌曲进行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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