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0440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收藏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结合立法原意,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侵权责任法逐条进行了解释,重点论述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阐明了今后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要点和思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写作的重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与其他同类书籍的较大不同点。对第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为了在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案件,同时对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对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对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对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学生和社会公众,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适用价值。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特点十分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特别是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法有关条文应注意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与其他同类书籍的根本不同点。
  同时,《侵权责任法》还有很多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全一致的方面,在相关司法解释未正式修改之前,如何处理这些冲突,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在审判实务部分充分考虑的问题。此外,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条文的逐条推敲,并考虑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今后起草司法解释打下了基础。

展开
精彩书摘
    如有的学者将损害定义为“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认为“虽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构成的,民事责任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侵权责任即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之总和。有学者曾将责任与权利的关系精辟地概括为“责任是权利的反面样态”,认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存在着相互依存和侵害破坏的两个生活面,前者如以物易物,彼此有利,即各取所需,这被其称为是生活正态面。而后者则有如抢劫他人生活资源、拒付应付的生活资源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被称为生活的反态面。将此类生活中的情形放入法律的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在生活的正态面下发生的私法法律关系,是权利、法益或义务等关系;而在生活的反态面下发生的私法法律关系则为义务或责任关系。那么,在正态面下的权利是为救济权,在正态面下的义务一旦转变为反态面下,就成为了责任。也就是说,人是社会中的主体,在进行社会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循私法规则,若违反规则而被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遭侵害或损害他人,就会产生由原权利或法益蜕变而来的救济权,以排除侵害或赔偿损失,违反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则相应地必须承担其私法关系不利益的效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方式是损害赔偿,其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实践中运用最经常的民事责任形式,但它并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此规定确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相应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展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立法宗旨)
第二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享有侵权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关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归责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免责抗辩和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下被侵权人权利)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权)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
第十八条  (确认赔偿权利主体)
第十九条  (计算侵害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确定如何对被侵权人因避免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
第二十四条  (对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时,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人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生产者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对其出售的缺陷产品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及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
第六十二条  (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数个污染者对环境污染竞合侵权情形下承担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第七十九条  (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法律义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追偿权)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方式以及追偿权问题)
第八十七条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侵权责任法》时间效力)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