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一般由姓与名两部分组成。其中,姓是家族的名称,名是自己的名称。一个人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所以,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主要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三种形态。<br>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姓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的解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选择其他姓。至于名的选择,权利人享有更大的自由空间。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例如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姓名选择权。一个人的姓名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标志,因此,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其他人不能干涉。自然人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他人包括国家机关都不能加以干涉,否则构成侵害姓名权。<br> (2)盗用他人姓名。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盗用”是指未经同意或批准而非法使用。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批准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从事某种活动,使得相对人以为姓名权人同意该活动的行为。譬如,盗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或者注册公司等。<br> (3)假冒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指不但非法使用他人姓名,还要求侵权人冒充受害人,使得相对人以为行为人就是姓名权人的行为。可见,假冒要比盗用的程度更进一步。例如,本案中王某不但非法使用罗某的姓名,还冒充罗某读大学,属于假冒而非盗用姓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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