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核事故通常由于核反应堆在短时间内由于链式反应的失控,功率急剧变化,燃料元件熔化、放射性物质泄漏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事故导致31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远期影响而致命或重病,至今仍有被放射线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核事故。外泄的辐射尘随着大气飘散到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维亚半岛。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由于风向的关系,据估计约有60%的放射性物质落在白俄罗斯的土地上。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算,且事故后的长期影响到目前为止仍是个未知数。2005年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认为,直到当时,有56人丧生,47名核电站工人及9名儿童患上甲状腺癌——并估计大约4000人最终将会因这次意外所带来的疾病而死亡。
35.什么叫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于核物质的特性,决定了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与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的特点。
随着我国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民用核设施致害问题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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