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规定林木折断而引起的侵权,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为有过错。同时应注意到,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所说的林木,包括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的林木。本条规定并未限定林木生长的地域范围,林地中的林木、公共道路旁的林木以及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树木等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要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林木枝蔓等的掉落造成他人损害,还包括其他情形,例如,实践中出现的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旁汽车等。
因此本案应当由椰树果的所有人,即某乡政府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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