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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身边的侵权法:解读百姓关心的70个热点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7373
  • 作      者:
    吴春岐,项先权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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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春岐,男,山东滨州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主持人。曾任(人大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被评为2008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博士学位论文《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获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和公司法。先后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和山东省等省部级课题4项,在《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5部、教材3部。2007年应邀主编的《身边的物权法》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欢迎。
    项先权,男,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博士后,1983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联合国和平使者”称号。兼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浙江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多年来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事务1500余宗,被评为“服务民营企业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编著出版《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最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房地产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2007年应邀主编的《身边的物权法》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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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注权责任救济的法法律,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各种民事权利但是在什么情况下,权利会受到侵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又如何获得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生活中叉会有一些并不那么常见的案件发生,例如,别人擅自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如何维权?天降大石砸人,谁为损失埋单?夜间遭猴子攻击,为啥自己负责?有的时候,我们自己拿着法条却摸不着头脑。
  为了解决百姓关心的各种问题,帮助大家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专家吴春岐、项先权两位先生率领他们的团队,精心打造了这本。身边的侵权法:解读百姓关心的70个热点问题》在这《身边的侵权法:解读百姓关心的70个热点问题》里面,法律专家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复杂规定融入70个案例当中,通过讲案例的方式为读者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知识、侵权责任的构成、各种特殊侵权行为,以及最重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身边的侵权法:解读百姓关心的70个热点问题》是继身边的物权法:解读80个百姓生活热点问题》之后,吴春岐、项先权两位先生为读者带来的又一部精品力作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许多读者凭借该书,不仅学习了法律,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相信《身边的侵权法:解读百姓关心的70个热点问题》同样能给读者朋友们带来帮助,为读者朋友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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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精神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行使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受到损害,即见义勇为者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防止、制止行为;第二,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第三,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有过错的侵权者承担,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侵权人逃逸或者根本找不到侵权人,或者虽然找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此时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侵权责任法》在此规定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一是只有侵权人逃逸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二是存在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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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侵权责任总则篇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1.是离婚后抚养纠纷还是侵害监护权纠纷?
2.别人擅自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如何维权?
3.早恋少年起诉学校,学生隐私权如何保护?
4.自己的照片被印成广告商标,该怎么办?
5.娱乐城播放流行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6.老人再婚受阻挠。婚姻自主权如何保障?
7.保姆失火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还须承担侵权责任吗?
侵权责任构成
8.脑袋被同学“砸坏”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9.天降大石砸人,谁为损失埋单?
10.教唆未成年人砸镜子,谁来承担责任?
11.飞来的玻璃瓶由谁埋单?
12.图片社和邮政局侵犯肖像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3.酒后无证驾驶出租车与超载三轮农用车相撞致人损害构成哪种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方式
14.瓶装饮料有问题,店主名声如何挽回?
15.乘车受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6.如何认识“同命不同价”?
17.矿难等群体性侵权事件,如何赔偿?
18.家里“顶梁柱”倒了,家属该怎么办?
19.单位分立或合并的,要承继侵权责任吗?
20.见义勇为牺牲,谁来拯救困难英雄家庭?
21.小学生嬉闹摔断胳膊,父母心疼怒告小伙伴
22.打工妹烈火焚身,穷老板愁白双鬓
侵权责任减免情形
23.夜间遭猴子攻击,为啥自己负责?
24.雷雨大风刮下玻璃致人脑伤,是否可因不可抗力免责?
25.学校班车司机紧急避险伤及学生,谁来埋单?
侵权责任主体
26.精神病人发疯,年迈老翁为何担责?
27.别拿醉酒来说事
28.雇员伤人后逃跑,老汉一肚子委屈
29.谁来为被派遣员工侵权担责?
30.他人利用网络侵权,网站谨防“唇亡齿寒”危机
31.老鼠吓伤人,店主应否承担责任?
32.一次春游引发的不幸,究竟由谁负责?
环境污染责任

下篇 侵权责任分则篇
产品责任
33.啤酒成炸弹,责任谁来负?
34.网上购物虽时髦,运输麻烦真不少
35.汽车梦破碎,谁来抚慰受伤的身心?
36.壮阳药“撞”出心脏病,患者欲哭无泪如何讨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7.横穿马路出车祸,无辜司机血否赔偿?
38.好心出借爱车,为何引来官司?
39.车辆买卖未过户,原车主为何惹上官司?
40.报废车车毁人亡,责任究竟谁负?
41.被盗车辆肇事逃逸,车主如何应对巨额索赔?
42.肇事司机逃逸,伤者高额医药费由谁负担?
医疗损害责任
43.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脾脏,患者知情权何在?
44.为保性命切子宫,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应否担责?
45.止血纱布留患者体内,医院未善尽注意义务应如何担责?
46.医院涂改、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能否认定其主观过错?
47.输血感染丙型肝炎,医院应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8.百般劝告仍无效,患者不配合治疗致死的,医院应否担责?
49.复印病历遭拒绝,患者是否有权查询、复印病历资料?
50.患者病例成广告,医院能否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51.膝关节不适竟须检查三次,患者能否对不必要的检查说不?
52.企业达标排污,是否需赔偿鱼塘损失?
53.环境污染不新鲜,维权还须多谨慎
54.企业共同排污致害,责任如何分担?
55.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谁来担责?
高度危险责任
56.有毒化学物质泄漏造成人身伤亡怎么办?
57.高压老虎电着人,为啥自己还担责?
58.个人过失酿悲剧,地铁公司是否担责?
59.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负?
60.精美容器有暗器,人身伤害谁来赔?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1.逗狗致伤,狗主人需要赔付吗?
62.藏獒伤人,责任谁负?
63.动物园变成噩梦之地,被金钱豹抓伤谁来赔偿我的“金钱”?
64.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负?
65.猎狗追咬水牛导致行人被撞伤,责任谁负?
物件损害责任
66.大风刮下广告牌,伤到无辜行人谁来赔偿?
67.“豆腐渣工程倒塌,责任谁负?
68.“惹祸”的烟灰缸,为何导致楼上住户“连坐”?
69.天降雪花很美丽,空来树枝郁闷人
70.施工警示设施设置不合理,造成行人受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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