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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887
  • 作      者:
    申海恩,周友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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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为涉及问题较广,区分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两章讨论;对学生伤害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各列一章。基本采取了“典型案例类型”、“新旧条文比较”、“新法理解与适用”以及“案例新解”的结构框架,对于有些特殊问题,也做了一些单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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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等专著60余部,主编《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讲师、系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资助德国弗莱堡大学进修,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合著有《证券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旅游合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等。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曾在德国图宾根大学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性著作有《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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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针对近来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结合侵权责任法和大量典型案例,对教育机构、监护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大型活动组织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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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无论是德国法院判例发展起来的交往安全义务,还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借鉴其创设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以一个专业的、以损害赔偿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经济、社会变迁的回应。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目的在于,在民法上认可事实上的作为要求,并为社会中不断扩张的作为义务配上一把侵权责任的利剑。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基于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才开展起来的。学者最初对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包括: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①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即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
  设备应当安全可靠;(2)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即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2)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
  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随后,这一理论研究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吸收。该解释第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在此之后,我国迎来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研究的高潮,截至目前,以“安全保障义务”为题的公开成果已有267篇/部之多,这还不包括以“交往安全义务”、“交易安全义务”等为名义的相关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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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索引
法规索引
导论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
第一章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第一节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行为形态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特征
(三)行为比较
案例新解
第二节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公共场所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公共场所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公共场所责任的责任主体
(五)公共场所责任的责任形态
案例新解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与抗辩事由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赔偿范围
(二)责任分担规则
(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案例新解

第二章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第一节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形态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行为形态
(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新解
第二节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的责任主体
案例新解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与抗辩事由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损害赔偿的规则
(二)责任分担规则
(三)抗辩事由
案例新解

第三章 学生伤害责任
第一节 学生伤害责任概述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学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新解
第二节 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构成要件
(二)责任主体
(三)责任形式
案例新解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与抗辩事由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赔偿规则与赔偿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第三人侵权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四)抗辩事由
案例新解

第四章 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
一、监护人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变迁
三、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监护人责任与类似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与侵害监护权的责任
第二节 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认定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被监护人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认定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认定
(四)监护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案例新解
第三节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二)被监护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三)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四)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害时监护人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六)第三人教唆和帮助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新解
第四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监护人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二)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责任减轻
(三)监护人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规则
(四)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
(五)第三人教唆和帮助被监护人时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案例新解
第五节 被监护人自身的责任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责任
(二)无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责任
(三)在被教唆或帮助时被监护人自身责任的承担
案例新解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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