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将给某些行业带来更大的责任,譬如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可能会加重,因为统一赔偿标准起码高过农村户籍标准。
对于死者的家属,需要把握以下思路,以争取最大额度的赔偿:
第一,如果同一事故中共同死亡的有农村户籍也有城镇户籍,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死者家属可以根据情况,诉请法院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同一事故中有其他城市户籍的死者,死者虽然是农村户籍,仍然可以按照高于农村户籍的标准得到赔付。
第二,即便是在那些使用概括性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实际损害超过了最高赔偿限额,死者的家属依然可以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就超出的部分向侵权人继续请求赔偿。对此,国际法以及国际条约均予以承认。
第三,在死亡赔偿金以外,还可以主张对死者生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进行赔偿。
(二)安全保障义务方的责任首度被立法明确,其注意义务增加、责任加重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在我国此前的其他法律中从未出现过(仅指狭义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从性质上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也可归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范畴,按照不真正连带的一般规则,履行了债务的人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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