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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672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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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很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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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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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5年3月20日,安徽省某县某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某公安分局立案后,于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晚,某公安分局欲安排被害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要求某实验学校予以协助,提出需要数名与犯罪嫌疑人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配合指认。当晚,某实验学校某班主任张某即带领原告李某、高某、刘某、陈某、张某和孙某到某公安分局。该局民警向张某及六原告说明了混合指认的相关内容,张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后,六原告按民警要求手举号牌-9犯罪嫌疑人一起列队接受指认,此过程被民警摄像和拍照。次日,安徽电视台记者前往某公安分局采集新闻,某公安分局遂将本案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等交给记者,但未作任何交待。2005年4月16日,在安徽电视台某栏目新闻中,出现李某等六原告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盖,时间约2秒。此新闻对六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侵害,之后六原告因未能与某公安分局、某实验学校、安徽电视台三被告达成赔偿事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安分局在混合指认中录像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在向电视台提供图像时,未尽到合理的保护六名原告利益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电视台在新闻报告中因未对六原告的脸部画面进行处理,使得他们的名誉权受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校,其并没有违背对原告的管理、教育义务,在此次侵权行为中也没有过错,所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安徽电视台与被告某公安分局共同向原告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各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36000元。某公安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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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案例3 犯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案例4 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学校对教学事故具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案例6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同委托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7 群殴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案例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9 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案例10 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案例11 对于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案例12 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案例13 受害人对所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案例1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案例15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该在必要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案例16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17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也可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案例18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使他人人身伤亡的。接受劳务方是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19 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案例20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用户侵权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21 在商业银行内因发生抢劫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2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范围应以一般的常识来判断,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即可
第三十八条【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3 学校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办学生校外活动期间,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并不能以其他机构承办为由免责
案例24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受到其他学生侵害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5 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6 第三人侵权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案例27 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案例28 产品缺陷构成侵权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有过错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9 产品缺陷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30 出借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出借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31 机动车已经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32 因医生经验不足、处理方法不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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