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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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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总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4463
  • 作      者:
    施启扬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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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法总则》是施启扬将渊博的法学知识和实际的司法经验结合起来,经过深切思考后写成的钜著,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而言,是一本珍贵的经典。
  此书已在台湾再版多次,启迪了四五代的法律人。它在大陆重印之后,不仅可以对于国内的法律教育产生重大、优良的影响,并且可使更多的人能分享施先生的知识和智慧,对于中国社会的贡献是不可言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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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施启扬,台湾台中市,1935年生,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海德保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台湾地区教育及司法等部门领导人。主要著作: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欧洲法制论丛、契约有订定与履行、源——三十年公职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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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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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者,如因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行使承认权,使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直接发生效力(§§79,170)。
  (二)直接使法律关系变更者,如因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直接变更为单纯之债(§208)。
  (三)直接使权利消灭者,如因行使撤销权或抵销权,使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或适于抵销的债务直接归于消灭(§§88,334)。
  四、抗辩权
  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抗辩权人于请求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得拒绝给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辩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对抗权。抗辩权不以对抗请求权为限,也得对抗抗辩权,此时称为“再抗辩”。
  (一)抗辩权依其性质可分为永久性(排除性)抗辩权与暂时性(延期性)抗辩权前者指永久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如消灭时效经过后的请求权,因抗辩权人的拒绝给付而永远不能请求(§144I),对债务人而言,称为“自然债务”。后者为暂时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264)或先诉抗辩权(§745),仅得于相对人为对待给付前或对主债务人财产为强制执行而无结果前,发生阻止作用。
  (二)抗辩权与广义的抗辩(异议)不同抗辩权(Einrede)在性质上为反对权,以承认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拒绝给付;异议(Einwendung)在性质上为否认权,以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目的,例如请求给付价金时,债务人否认买卖契约的有效性(如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或认为已给付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须由抗辩权人主张;异议则得由法院依职权加以审酌。
  (三)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不同前者系实体法上的抗辩,范围较狭;后者系程序法上的抗辩,范围较广,一切诉讼上的防御方法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及异议均属于此类抗辩。
  第二十一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主体与权利的关系为标准,区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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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序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一 民法的意义
第二 民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第三 关于事项的效力
第四 关于时间的效力
第五 关于对象(人)的效力
第六 关于空间的效力
第七 两岸关系与法律适用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正
第八 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 “民法”的编制及主要内容
第十 欧陆法制的继受与民法各编的修正
第十一 民商统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 “民法”总则编的修正
第四节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 权利的社会化
第十四 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 民法的特别化

第二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第五节 权利的概念
第十六 法律关系原则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 权利观念的演进
第十八 权利的内容(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第六节 权利的分类
第十九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第二十 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及抗辩权
第二十一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第二十二 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二十三 原权利与救济权
第七节 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四 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五 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解释与补充
第八节 法律的适用与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七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八 法官的任务
第九节 民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 解释法律(民法)的必要性
第三十 解释的目的及态度
第三十一 解释法律的方法
第三十二 法律的补充与类推解释

第四章 “民法”总则编序论
第十节 总则编规定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 总则编的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 总则编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节 法例
第三十五 法例概说
第三十六 民事事件适用法规的顺序(法源问题)
第三十七 法律第一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八 习惯一第二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九 法理一第三顺位的法源
第四十 书面及签名的方式
第四十一 确定数量的标准

第二编 权利主体论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十二节 权利能力的发生与消灭
第四十二 权利能力的意义
第四十三 权利能力的始期
第四十四 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四十五 权利能力的终期
第四十六 出生与死亡的证明
第十三节 外国人及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十七 外国人的意义
第四十八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能力
第四十九 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节 死亡宣告
第五十 死亡宣告制度
第五十一 死亡宣告的要件
第五十二 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五十三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 同时死亡的推定
第五节 行为能力概述
第五十五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及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第五十六 有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八 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六节 (成年)监护制度
第五十九 从禁治产到监护制度
第六十 成年)监护宣告的要件
第六十一 监护宣告的效力
第六十二 监护宣告的撤销
第十七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 保护人格权的重要
第六十四 能力及自由的保护
第六十五 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第六十六 姓名权的保护
第十八节 住所
第六十七 住所的意义及法律效果
第六十八 住所的种类
第六十九 居所与选定居所

第六章 法人通则
第十九节 法人的意义与理论
第七十 法人的意义
第七十一 法人制度的发展
第七十二 法人本质的理论
第廿节 法人的种类
第七十三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七十四 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中间社团、无权利能力的法人、公设及民间财团法人
第七十五 公法人与私法人
第廿一节 法人的设立、登记及住所
第七十六 设立法人的主义
第七十七 台湾地区采取的主义
第七十八 法人的登记
第七十九 公益社团的登记问题
第八十 法人登记现况
第八十一 法人的住所
……
第七章 社团与财团

第三编 权利客体论
第八章 物

第四编 权利变动论
第十章 行为能力和欠缺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通则
第十二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 条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 代理
第十五章 无效、撤销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 期日与期间
第十七章 消灭时效

第五编 权利行使论
第十八章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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