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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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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450
  • 作      者:
    王利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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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王利明教授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 
    作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全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王利明教授因为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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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研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研究仍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书将分为债和合同法案例、物权法案例、侵权责任法案例这三个部分进行系统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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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尔姆斯
  法律的事实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达维德
  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王泽鉴
  生动的案例是理论之树常青的源头活水。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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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笔者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债权人根据和解协议提出请求,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已过执行期和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予以驳回,此种做法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表现在:第一,不符合民法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因为,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本应当自觉地履行法院的判决,但债权人要求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本身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因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不仅使债权人放弃了判决中的某些利益,而且也使债务人得到了延期还款的机会,但是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找不到任何补救的机会,这无异于剥夺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做法实际上给那些恶意的逃债行为提供了机会,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是鼓励了这种逃债行为。第二,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在原合同债务中欠钱不还,法院判决后不主动执行判决,而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不执行和解协议,显然被告不是诚实守信的。甚至可以说债务人是故意编造一个骗局,让债权人上当受骗。被告既在判决作出以后,主动要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以后,又提出已经过了执行期或时效届满,从而拒绝执行和解协议,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法院如果支持此种行为,则完全背离了诚信原则。第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和解协议得不到司法保护,原判决也得不到执行,其后果是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不用偿还,故意违约行为得不到任何追究,诚实的守约方的利益不能得到任何保护,这也很难使守约当事人充分相信司法应有的公正性。
  4.关于一方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又申请执行原来判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在和解协议生效以后,不管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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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以案例研究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变革(自序)
第一部分 债和合同法案例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
和解协议的效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履行治愈规则
确认书的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
附条件的合同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合同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
利他合同中的履行问题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合同价格条款的确定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
根本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欺诈行为与责任竞合
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
显失公平的构成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合同转让的效果
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人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合伙合同的履行问题
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预期违约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履行迟延与合同解除
免责条款的效力和解释
合同仲裁条款的解释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范围
保证的形式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债务人变更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保证人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加害给付的责任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性质和违约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明示毁约与履行拒绝
默示毁约的法律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
违约金责任的认定与调整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 物权法案例
债权物权的关系和无效合同的撤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移转
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移转
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
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
物权的确认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抵押中的涤除权的行使
出租抵押物的效力
法定抵押权的行使
共同抵押中的受偿
货币出质的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若干问题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权利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
空间利用权的确定
货币所有权规则适用的例外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问题

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案例
“银河宾馆案”评析
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侵权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成立
“网络侵权第一案”评析
侵害债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公交司乘人员的保护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部分其他案例
收养协议纠纷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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