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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2736
  • 作      者:
    王胜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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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的充分、全面的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就是说,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的一项重要方作。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民法学界三方合作交流,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这种“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保证了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部法律就是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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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医疗损害责任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普遍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007年1.1万件,2008年1.38万件。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特点。诊疗活动主要特点:(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如这次甲型H1N1流感,4月30日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染病,5月5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前我们对甲型H1Nl流感的了解实在太少。(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治疗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过关,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据了解,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有32类,二级科目有130类。
  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我们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那么,能否概括地、一般地适用过错推定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诊疗活动专业性强,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在诊疗过程中许多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让医院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特异性等特点,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过错推定。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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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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