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名称即为代理转让协议,以及协议中约定国泰君安协助昆山农商行买人海发特债,并协助卖出方将海发特债过户给昆山农商行等内容,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代理买卖纠纷,并无不当。国泰君安认为双方系买卖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转让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亦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缘于海南发展银行的突然关闭,导致昆山农商行持有海发特债无法正常兑付。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是政府决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没有证据表明国泰君安在向昆山农商行介绍海发特债投资品种时,已经知道海南发展银行即将关闭而恶意使昆山农商行遭受损失,昆山农商行亦未就此提出主张,故国泰君安明知海南发展银行即将关闭而恶意推荐海发特债、转嫁投资风险的事实不存在。
昆山农商行认为国泰君安构成欺诈的理由主要是国泰君安参加了全国清欠办组织的清欠会议,应该对海发特债的品质有所了解,在明知该债券品质不佳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具有主观恶意;且国泰君安在未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面值23599625元海发特债转让给昆山农商行,并在代理买卖债券过程中将中间差价6327039.19元据为己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欺诈。
关于国泰君安参加清欠会议,自己持有海发特债的问题。昆山农商行是国泰君安的长期客户,此前国泰君安曾多次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其他债券(包括国泰君安自己发行的特债),双方从未发生过纠纷。此次,国泰君安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海发特债,也是其向客户推荐投资品种的一种常见行为。昆山农商行是否购买该债券,取决于昆山农商行对该投资品种的风险判断,完全是昆山农商行的自主行为,并非是国泰君安强行要求昆山农商行购买,亦不存在国泰君安虚假宣传该债券的事实。国泰君安参加清欠会议,并不能得出其已知海发特债品质不佳的结论,昆山农商行亦未能举证证实国泰君安在参加清欠会议时即已知该债券品质不佳。因此,国泰君安自己是否持有该债券与其向昆山农商行推荐购买该债券无关,与昆山农商行是否决定购买该债券无关,更不能得出推荐投资品种即构成欺诈的结论。昆山农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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