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于2007年8月6日在某报社应聘,同时被通知到地坛医院进行体检,HAV-DNA化验结果为阴性。某报社通过某种渠道得知,2006年初叶某曾到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做体检,被体检医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再次复检。2007年8月15日,在未经叶某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将体检报告复印给报社的人力资源部。由于体检报告中显示“乙肝阳性”的检验结果,以及主检医师所下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致使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其部门领导层定夺是否录用。后叶某找到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专家进行帮助,最终由地坛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才得以录用。
原告叶某认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在没有事先通知她并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实的体检报告泄露给录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并且出具的是不实及误导性的结论,直接对她的人格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影响和损害后果,严重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违法泄漏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隐私权,判令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要求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赔礼道歉。
被告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认为,叶某应聘的单位只是查阅叶某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叶某应聘就意味着放弃了对自己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隐私权的要求,所以他们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叶某也没有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某市第四人民医院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原告叶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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