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船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保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是目前为止,所谓的具体办法仍然未制定。因此,境内个人对外担保目前一般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即使存在一些这种担保情况,其效力也值得怀疑。
4.银行保证问题
综合上述有关担保方式及其存在问题,可见在现行中国法律背景之下,船东可以从船厂处取得的有效的担保方式实在有限,因此,银行保证也就成了船东最迫切希望得到,也是最有保障的一种还款保证。但是从经济角度来说,取得银行担保对于船厂是一个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一方面担保银行会要求船厂提供一系列的反担保,另一方面,银行提供保证时是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可能高达担保金额的1%),担保修改时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对其他涉外担保规定了较多限制,因此,银行提供的保证也就成了船厂目前唯一的选择。
银行提供的保证目前主要是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两种方式。两者的措辞一般都差不多,但是就法律适用方面而言,备用信用证无疑更经常采用,因为其可以适用UCP500/600规则,从理论上可以是“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则主要是适用双方所约定法律,不确定因素会较多。以下简要就中国当前涉外银行保证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