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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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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8998
  • 作      者:
    吴春岐,辛赤兵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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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紧跟立法动态,评析典型案例,打造经典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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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春岐,男,1970年9月出生,山东滨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主持人。曾任《人大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被评为2008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博士学位论文《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获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和公司法。先后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和山东省等省部级课题4项,在《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5部、教材3部。
  辛赤兵,1960年5月出生,吉林省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自1988年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主要从事民商事执行工作,现任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曾获辽宁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辽宁审判业务专家等荣誉称号。先后在《理论界》、《当代审判》等刊物发表《缔约过失责任研究》、《物权变动规则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试论执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等学术论文,参与中美法律合作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营企业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等学术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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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解读侵权责任法,具体分为法条链接,关键词解读,案例评析,新旧法条对比,关联法规。作者和他的团队长期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侵权案件,此次借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对相关法律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不仅告诉读者怎样解决具体的侵权纠纷,还告诉读者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让读者从整个法律体系上比较、学习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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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免责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及受害人过错等情况,而本案环境污染的发生没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及受害人过错等因素;同样造纸厂应当对其污染行为与老马夫妇死鱼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过专家的证实,这也确实是导致鱼死亡的原因,所以造纸厂的污染行为与老马夫妇死鱼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造纸厂理所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马夫妇的损失。造纸厂如果以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且定期缴纳排污费为由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排污费属于行政规费。是排污企业必须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用,与其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关;其次,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由于受科技水平的限制,我国允许相关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只要未超出法定排放标准(也即“达标”),企业不需承担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与此不同,正如前文所述,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合法,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且无法定免责事由,排污者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探讨无过错责任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在本案中如果造纸厂能够举证证明老马夫妇的鱼苗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或者其行为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造纸厂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又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制造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不承担责任事由是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见,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此外,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有的情况下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第二,要注意无过错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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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篇
一、一般规定
1.爱子心切来“夺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自己照片成商标,肖像权遭侵犯如何维权?
3.老人再婚受阻挠,婚姻自主权如何保障?
4.娱乐城播放流行歌曲,是否侵犯唱片公司著作权?
5.违法销售工业猪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否同时承担
二、责任构成
6.自习课上脑袋被砸,家长、学校谁之过?
7.企业排放污水害死鱼苗,如何认定归责原则?
8.结伙破坏他人汽车,共同侵权如何担责?
9.帮男友报复前女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0.飞来酒瓶丢了命,不良后果谁埋单?
11.淋浴器漏电致人命,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如何担责?
12.热心市民遭群殴,如何追究连带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方式
13.无端扣上违纪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14.轮椅选用引争议,侵权费用如何计算?
15.“同命不同价”引争议,《侵权责任法》是否有依据7
16.飞来横祸命归西,侵权责任请求人范围有哪些?
17.珍贵邮票不翼而飞,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18.肖像权益遭侵犯,引发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19.摄像头下隐私堪忧,田老汉该如何维权?
20.孕妇乘车流产,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1.见义勇为造成自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否适当补偿?
22.劝酒致人酒精中毒,谁来为损失负责?
23.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付款”吗?
四、责任减免情形
24.受害人存在过错,侵权人能否减免责任?
25.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6.大风断树砸邻屋,不可抗力不担责?
27.刘大哥勇斗偷牛贼,正当防卫不担责?
28.天降大石砸伤人,紧急避险谁埋单?
五、责任主体
29.儿童闯下祸,谁把责任担?
30.赵刚醉闹小饭店,无辜店主找谁赔?
31.被派遣人砸伤人,两个“老板”谁来赔?
32.保姆擦窗伤了人,为何雇主来赔偿?
33.别人发帖侵权,网站也要担责?
34.顾客滑倒扭伤脚,饭店该不该赔偿?
35.学生游戏受伤,学校担不担责?
36.“混混”人校打伤学生,学校应否担责?

分则篇
一、产品责任
37.达标产品致害,消费者能否获赔?
38.缺陷产品致害,受害者到底该向谁求偿?
39.产品途中遭损,责任谁来承担?
40.售出汽车有缺陷,及时召回免担责?
41.假冒药品害人不浅,无辜患者如何索赔?
二、交通事故责任
42.横穿马路酿悲剧,无辜司机应否赔偿?
43.路人遭两车连续相撞致死,责任究竟谁来担?
44.好心借车惹官司,责任究竟谁来担?
45.货车几经转手出车祸,应否找原车主赔偿?
46.报废车辆出车祸,责任究竟谁来担?
47.爱车被盗出车祸,车主应否来赔偿?
48.肇事司机逃逸后,救命钱谁来付?
三、医疗损害责任
49.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吗?
50.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责任谁负?
51.紧急情况下直接实施手术,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52.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53.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受害患者能否据此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4.劣质心脏起搏器致害,患者如何维权?
55.未能成功抢救危重病人,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56.泄漏患者隐私造成患者精神痛苦的行为如何界定?
57.患者过度检查,医院应否担责?
四、环境污染责任
58.企业排污达标,为何也要担责?
59.污染环境侵权,该由谁来举证?
60.共同排污致害,责任如何分担?
61.输污管道被第三人撞破,造成污染损失由谁来赔?
五、高度危险责任
62.烟花爆竹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怎么办?
63.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应当由谁负责?
64.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负?
65.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
66.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怎么办?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7.逗狗致伤,狗主人需要赔付吗?
68.藏獒等烈性犬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69.动物园的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70.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71.张大富家的驴伤了刘老实,为何第三方王小癞担责?
七、物件损害责任
72.广告牌脱落致人损害,谁应负责?
73.“豆腐渣工程”倒塌,责任谁负?
74.飞来烟灰缸砸伤脑袋,楼上住户都要担责吗?I
75.累累果实压断树枝砸伤行人,应当由谁负责?
76.小偷偷走窨井盖,造成行人受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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