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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2491
  •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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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汇编《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的目的在于,通过侵权责任法条文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等相关条文的对照比较,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条文的规定,了解立法的本意。同时,作为一本资料汇编,也为侵权责任法研究提供方便。因此,我们希望《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能对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司法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和研究侵权责任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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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6.6-101条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遭受法律上相关损害的一方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
    损害赔偿的方式须考虑所受损害的性质及程度和案件的所有其他情况,采取最适当的形式,可以是金额或其他形式。
    如果有形物体受到损害,修理成本不合理的超出价值的减损,赔偿相当于价值的减损而不是修理的成本。本规则考虑到饲养动物的目的,只有适当的情形下适用于动物。
    作为一项恢复原状的替代形式,引起法律上相关损害而承担责任一方,只有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修理的赔偿形式。
    《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
    第1314条 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是可能并且此种赔偿方式不会严重超出以金钱赔偿方式作出赔偿的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重新恢复到原有的或者与原有同样形态或者同样价值的状态。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对于加害人具有重大利益的,可以坚持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第1315条 无法以恢复原状进行损害赔偿的,加害人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全部损害。计算损害时,应当考虑到所有的损害后果,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受害人因造成损害的事件获得利益的,就此应减少损害财产请求权,但不包括纯粹的损害转移或者服务于受害人利益的加利在内。
    赔偿义务人对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无重大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替代恢复原状的金钱损害赔偿或者要求预先支付金钱损害赔偿。受害人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出金钱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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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人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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