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且为其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状态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2)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产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法律法规对合同期满未办终止和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二是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后产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的,就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无效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无效,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三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用劳务关系的形式使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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