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强化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的责任,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条件,也是落实有关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的重要前提。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没有做出规范,电网规划和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难以及时并网发电,已经严重制约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为了保障电网企业的运行安全和合理利益,提高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电网费用的规定,坚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同时坚持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加快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完善电网企业定价机制,及时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随机性、间歇性等因素带来的新增合理成本。
同时,根据第十四条的修改内容,我们相应修改了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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