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此,离退休人员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如果不将他们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出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因用人单位破产、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且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劳动者,即离退休人员或超过60岁(男)、50岁(女)的农民工及其他社会人员(但公务员和比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应参照如下意见处理:
(1)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如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予认定。
(2)不论老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论老年劳动者在原单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建议对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征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7.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实践中,判断工伤事故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判断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了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实务操作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种情况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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