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只要办理相应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范畴,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雇工之间即便是未签订任何合同,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个体雇佣关系。
本案例中吴某属于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与雇工闵某、陈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个体雇佣,应属于单位劳动用工。
二、闵某、陈某是否只能按照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受偿
在工伤案件中,存在与一般人身损害法律关系竞合及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如同一用工单位的甲雇工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过失造成同样在履行职责的乙雇员人身损害,这里既有工伤赔偿,适用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有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如果是单位之外的第三者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履行职责的雇工人身受损,则存在法律关系的竞合而责任主体不竞合。
对于工伤和一般人身侵权损害竞合之下如何处置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取代模式。即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雇员只能请求工伤给付,不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不排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赔偿后向加害人追偿。
(2)择一模式。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之一。
(3)兼得模式。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
(4)补充模式。受害雇工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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