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过错条件和法定无过错辞退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履行了自己法定的告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取得共识,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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