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书的研究对象:主要以英美法为研究对象。兼顾对大陆法系的考察<br> 在大陆法系,侵权与合同的竞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时常有一些文章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但似乎都没有脱离请求权竞合论的范畴。就请求权竞合论而言,由于请求权概念的含义复杂多变,请求权竞合论脱离实际,该理论受到了许多批评。但是,并没有新的理论能够取而代之。可以说,就像一个人很难发现自身的缺点一样,如果我们仅仅从大陆法系内部来研究和解决侵权与合同的竞合问题,是很难有新的发现和突破的。这是由成文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所决定的。<br>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研究一下英美法系的竞合问题,我们会有一个全新的视角。英美法之判例法特征,使得其法律更贴近于现实,几乎每一个判例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之反应。判例法的发展体现了法律的生长,这种生长并非抽象的逻辑推演,而是经验的总结,规则的演变。①因此,对英美法的研究给笔者的体会是,触及了“活”的法律。而大陆法系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往往失之于抽象和深奥。我们本来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才构建出某种理论,但一种理论出现以后,学者往往将注意力转向了理论本身,反而忽略了实践中的问题,因而我们时常有一种理论裁剪了现实之感,这一点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②<br> 笔者认为,英美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以英美法为研究对象,有利于取长补短。因为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对应,互补性甚强。一方之优势,恰为对方之劣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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