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开交易企业的结构性反思
如果回顾历史,在证交所诞生初期,证交所并不仅仅为大公司而存在,也为小公司提供权益交易的机会。那时,交易所的核心功能是名副其实的“证券交易”。发展到今天,在一切追求“大即是好”的理念下,小公司已被排除在证交所之外,这一点甚至还得到了广泛的规则支持。
我们今天需要反思这种“以大欺小”的制度结构。证交所仅为大公司而存在,或者仅为公开发行公司而存在,是一种落后的观念。企业本身是在动态发展的,现在的大公司,可能曾经是小公司;现在的公开发行公司,也可能曾经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大公司不一定就是道德的楷模,大公司也不一定增加了证券市场的安全性。相反,现今流行的制度结构,属于人为制造了不公平的竞争起点,不利于企业在全球展开竞争,证交所没有充分理由仅为大公司而存在,更无理由仅为公开发行公司而存在。在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中,为数众多的中国小企业尤需证交所的支持。融入全球化,并不否定中国资本市场可以有自己的道路。目前所谓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虽然为小公司提供了一定融资渠道,但仍未脱离“市场歧视主义”,未能给小公司真正的“资本国民待遇”。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要超越“倚重大公司”的固有思维,也要超越目前此种“多层次资本市场”思维——小公司不仅可借助证交所进行资本筹集,更可借助证交所进行权益交易。例如,有限公司甚至合伙企业的股权交易,都可统一纳入证交所进行,避免目前依托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转让,因“定价临时性”、“定价产品单一”、“定价缺乏长期可比性”等而产生“定价不公平”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设想成为现实,则将在中国引发一场非公开性公司的“公开化浪潮”,有限公司等人合企业将进一步资合化。当然,公司是否选择申请公开交易,与其是否选择申请公开发行一样,有各自利益的衡量,应尊重公司之决定,法律不宜过多强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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