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此,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要监督行政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事关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法院也要为行政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配合,帮助行政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尽管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终极目标是二致的,但由于行政处置程序尚未完善,两种程序在衔接过程中仍需不断磨合。如破产程序除了最终使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并且保证在全体债权人之间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因此,破产程序的规则不管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而行政处置由于并没有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处置目标,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法院的认知发生冲突。如用于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央行再贷款,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还是作为普通债权,曾引起过争议。②另外,破产程序强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而行政处置程序则强调内部性和效率性,如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参与行政处置工作的人员对行政处置程序予以保密,这导致行政清算组的权力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财产状况如何得以认定等重要事项都难以监督。还有,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但是在证券公司行政清算实践中,股东往往并非清算组成员,难以进入行政处置程序行使监督权。
(三)证券公司破产中的问题与本课题的研究重点
由于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出现不少难以衔接的问题,给法院的破产程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证券公司破产为新类型案件,对于法院来说,也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上海法院由于近期受理了北方证券、亚洲证券、中富证券、德恒证券等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也迫使我们进行不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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