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罚没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进入财政后,并没有固定的使用方向。
(三)罚没收入使用去向不明(1)和国家赔偿费用之间关系的初步分析
本文以为,在国家财政收入构成中,对罚没收入值得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进行研究。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所取得的资金和财物变价款。
“罚没收入”是一个特殊的收入种类,它是基于个别公民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财政收入,由于它的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使用也与其他的收入使用方向应有所区别。其他财政收入事项或根据法律或根据政策,其起源总体上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常义务,或是基于国有财产的收益,根源上并不带有非难性,因此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大多都有自己的使用方向。在罚没收入使用去向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它与国家赔偿费用之间的关系。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则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财政上的损失,本文以为,这两种基于违法行为给财政带来的得失之间应该有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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