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署的协商中获得代表最少的似乎是环保组织,尤其是小的、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环保组织。尽管没有经验证据表明行政机关试图与可信赖的当事人“预先安排”以取得预定的结果,但仍然存在召集者操纵召集过程的危险。不过,人们可以预计,这种做法很快就会永久性地破坏协商制定规则的活动。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召集者在选择当事人时都非常小心,从而实现利益代表的平衡。然而,他们这样做,似乎主要是出于防止合意性的规则在后来遭遇挑战。
在理想情况下,该临时过程还允许随着讨论中新问题的出现而增加新的当事人。在前述协商行政立法中,参与者事实上曾经在过程开始之后考虑过增加新的当事人。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的协商行政立法中,协商者简单讨论了是否增加一方当事人,然后又放弃了这一想法。不太情愿改变协商委员会的组成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新的当事人会要求就相关问题“增加”时间,而且其参与会重新开启其不在时已经达成的协议。然而,拒绝增加一系列新的利益集团会破坏解决问题的潜力。协商行政立法过程暴露了下述二者之间的张力,即确立具有代表性而且可变化的成员的期望与维持易操作的人数的必要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