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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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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5690
  • 作      者:
    郑永流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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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当代德国哲学家stein说过:“人完全不能学或教哲学,只能探讨。”这本集子同样不能教人以法哲学,因为学问的本质足一种创造,我仅期待着以此与人开始法哲学的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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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永流,湖北省人,法学博士,博士生生导师,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主讲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总论课程。出版著作有:《法治四章》、《法律方法阶梯》、《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规》等。翻泽著作住《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思维导论》、《为权利面斗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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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只称得上一份法哲学习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是我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作品,虽首发的《湖北财经学院研究生学报》是学生刊物,不在正式期刊之列,按今天的评价体系更不人流,对评职称几无用处,但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过好几篇其头二三期刊发的论文,这瞥在我的学校引起一时轰动。我的第一篇(载1984年第1期)也被复印资料《法律》(后改称《法学》,再后就分科了)1984年第8期转载。一出手就遇这样的错爱,虽不至于得意忘形,走路也趾高气扬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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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法化给予儿女可以继承的血统,……私生子没有继承的血统”(第109页),实际上,斯密要说的是婚姻与继承的关系。此外,他还叙述了古代及当时英国关于结婚、离婚的大量的法律规定。
  从斯密比较全面的论述夫妇关系中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他比较注意财产关系,无论是对双方责任的看法,还是婚姻效果的看法,都带有这个特点,而弄清婚姻形式直接为论述财产关系做了准备,这个特点在父子关系一节表现得更明显。
  “父子关系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作为家庭成员的人的第二个关系”(第111页)。斯密的一个总的观点是父亲对儿女的权力是在不断削弱的,他的整个讨论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父亲权力衰薄的图案。父亲最初对其儿女的权力是绝对的,他可自由决定是否抚养子女,不抚养子女也不是不正当的,甚至还可以遗弃他们,这种现象直到基督教法律才被废除。抚养权决定管理权,在古罗马,父亲有生杀予夺和出卖子女权,不久由于子女与母亲的人发生联系,可继承舅父的财产,父亲的这种权力也削弱了,随后法律认为子女犯了罪,父亲也不能赦免他们。与此同时,父亲对于儿子的财产权也在消失,儿子有权将财产归为己有,恺撒、奥古斯丁都这样规定过,父亲也不能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从抚养权到管理权、财产权,父权一步步消失了。而必须肩负起抚养儿女的义务。关于父子关系,斯密谈的比较简单,且只谈了父亲方面,而没有谈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他自己的态度也未表露出来。
  家庭关系的第三个关系是主仆关系。我们首先必须指出,具有家庭属性的主仆关系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即主要在奴隶社会存在,其他历史时期的主仆关系不具有家庭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将主仆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绝对内容。如同他在论述公法时过多地把笔墨放在国家问题一样,他在这里较多地谈论奴隶制的存在及其变化,超出家庭的范围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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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什么
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
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述评
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中主要法律价值的对比

第二编 法律方法
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数论
出释人造——法律诠释学何为及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顾盼
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建构及其方法
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之比较和评析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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