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过程学派的另一派则力主法律应当以保护权利、捍卫公平为己任,其中最突出的代表人物当属德沃金。他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曾对人们对法官的角色与定位的思考产生过极大的影响。德沃金用想象中的法官赫拉克勒斯(原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来说明他的理论:赫拉克勒斯建构一套理论并用它来判决案件,他的这套理论能够最佳地适切并且证立法律整体。<br> 法律过程学派和法律经济学运动于1950年代发端,在1960年代得到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另一套影响当代法理思想至深的理念开始生根发芽,我们现在常把它叫做分析法哲学。这场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哈特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这一事件。哈特革命性地转换了法理学的研究主题,他当时所使用的那套方法,我们现在一般称之为分析哲学。我们常常把分析哲学同当时牛津大学的奥斯汀和剑桥大学的维特根斯坦联系在一起。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是英语世界法律理论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他发展出精致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并用更为一般的承认规范替代了边沁的主权者命令。在哈特的理论框架中,官员可以用这种社会规范来识别有效的法律规则。德沃金是哈特的批评者,也是哈特“法理学教授”讲席的继任者。同样在牛津的还有拉兹,他发展出一套可与哈特相媲美的理论来,理论的基础是法律的权威性之主张。<br> 在1980年代,美国法律理论的基础受到了所谓“批判法学运动”的冲击。这个松散的学者群体从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和后现代主义(比如德里达和福柯)那里寻找理论资源。肯尼迪、图什内特和昂格尔等重新举起了法律不确定的大旗,但同时也把矛头指向了法律工具主义本身。既然法律是不确定的,谁能保证法律过程学派工具取向的政策和原则考量的确定性呢?尽管批判法学内部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它们都认同“法律是政治”这个观点,它强调法律争议的结果是由官员和利益集团决定的。与此同时,在法学界外的学者也殊途同归,得出类似的观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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