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oogle生成、展示并传播了Perfectl0享有版权的完全尺寸图片的缩略图。其次,Google图片搜索服务构成基于下述直接侵权行为的代位(vicarious)和帮助(conuibutory)侵权:(1)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复制、展示、传播Perfectl0享有版权的图片及用以进入会员专区的用户名、密码组合;(2)Google的用户从第三方侵权网站上下载、复制上述图片。2006年2月,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A.Howard Matz法官作出判决,否定了Google的合理使用抗辩,判定Google图片搜索的缩略图直接侵犯了Perfectl0的版权,但同时否定了原告提出的代位和帮助侵权的主张。一审判决之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2007年5月16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部分地推翻了(同时部分地确认了)一审判决,强调了合理使用的重要意义,并否决了PerfectlO的下述主张:版权所有人对搜索引擎和其他网络服务商使用其图片和链接享有完全的控制权。二审之后,该案被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以确定Google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这一案件迄今未有最终结果,但可以预见,它必将对图片搜索引擎服务的模式甚至在某些维度上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国,也已经有类似的关于网页快照版权纠纷的法律诉讼出现:2008年4月,摄影师闻晓阳状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该公司经营的雅虎网站上“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并传播了”其拍摄的享有版权的一张明星许晴的照片,既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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