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海洋、海事、海关、边防、渔政等多个海洋执法管理部门,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为维护海上治安、生产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行政管理框架下形成的以行业执法和管理为主的模式,是陆地各行业部门管理职能向海洋领域的延伸。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海上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我们认为,具体、细致地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海洋立法,以明确隶属、职能剥离、信息共享等新的行政管理理念整合海洋执法队伍,不失为更好地提高海洋执法效率、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证海洋生态环境之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有力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促进了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在涉及国家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有的政策性法规内容比较原则,缺少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专业性法规适用范围比较窄,规范对象比较单一;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制度、公海上行使权利的制度等方面还需要补充新的内容。
认真总结梳理我国海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充实和细化我国海洋立法内容,增强海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应优先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配套法规以及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包括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管理办法、外国军用舰艇进入我国领海内水管理办法、对违法船舶登临检查实施办法、专属经济区内人工构筑物建造管理条例等法律或规章,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利益。我们需要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努力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着重研究和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海洋法的作用,认真遵守、实施和执行海洋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我们国家的主权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发展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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