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吴法学.2009年(总第19卷),秋季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689
  • 作      者:
    周永坤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收藏
内容介绍
    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
展开
精彩书摘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更多的人们称之为“媒体权力”,即公认其为权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还不是很清楚。<br>    (一)权利与权力的交融<br>    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新闻媒体本身都不具备与拥有行使强制力的能力,从而何谈其权力呢?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新闻媒介乃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代表,也就是这种‘公共权利’必须与之承担的‘公共义务’对等,由‘公共义务’制约着‘公共权利’。”<br>    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br>    这些权利的实现,固然要求新闻媒体自身善于依法运用它来给读者和听众提供多、快、好和真实的信息,传播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民众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产品。由于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这些权利的行使须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持,诸如:其新闻自由、批评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有司法机关作为其后盾——媒体披露的违法犯罪事实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立案处理;媒体的正当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时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不直接拥有对相对人的国家强制力,即没有国家权力,只有权利。<br>    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社会权力。上述通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更直接的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等),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并以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力要大得多。有时通过媒体还可以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br>    ……
展开
目录
东吴前沿——宪法与宪政<br>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br>《共同纲领》文本中的政权机关<br>宪政意识与宪法资格:地方政府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角色<br>通向宪法秩序的宪法学方法论研究<br>人大监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br><br>行政法<br>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回顾与思考<br>涉外经济行政法论纲<br>劳动定额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br><br>民法与民诉<br>关于韩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考察<br>动产所有权保留理论及其司法意义——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互补<br>公私合作与保险业监管<br>依托再审程序构建案外人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评析<br>正当性习俗的司法适用研究<br><br>法律逻辑学<br>布尔解释下的司法三段论<br><br>法学教育<br>韩国新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学专门大学院<br><br>法史<br>论清代蒙古族的法制变迁<br><br>东吴钩沉<br>回忆与展望——为纪念东吴建校110周年作<br>东吴大学《东吴法声》(1933-1948年)<br>学术分科文献目录及院讯目录<br>《东吴法学》2010年稿约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