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卡多佐看来,“这些言辞尽管说起来尖锐、有力,具有惹人注目的新奇魅力,却考虑欠周,夸大其词。”他们是“阿加门农麾下的勇士”,是一群“虔信派”。卡多佐从两个方面批判了新现实主义。第一,关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他论述说,新现实主义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并不能在法官的判决表达中发现,只有在法官的行为,也仅仅在其行为中才能找到法律。原则,规则与概念之中及其本身都不是法律,从而也没有固定法律形式的强制力。新现实主义对法学的价值,在于它致力于批判刻板和僵化的遵循先例的做法。然而,它的批判过头了,“到处都充斥着对匀称与秩序的古老理想不屑一顾的论调。带着纯粹嘲讽的口气,仿佛它们已被全盘抛弃。已被新的逻辑和方法论为百无一用”。在卡多佐看来,新现实主义的观点并不是学界的主流。
第二,关于法律的稳定性。在卡多佐的司法哲学中,遵循先例只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因素,而非整个的过程。因此,卡多佐赞同新现实主义者关于实现平衡和一致的优点可能付出过高代价的观点,关于法律只是追求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的观点,关于法律与人们真实现实的信念与行为保持一致,要比法官试图解释和理性化自己的行为与表述的言辞保持一致更重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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