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第二个论辩层次是把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观念放置到一个既成的政治文化的情境中,从而确保在事实上得到公民的赞成。由于哈贝马斯重在批判罗尔斯这一规范性方案缺乏事实性向度,而罗尔斯的第二个论辩层次又是一种解决这个难题的尝试。因而,在这里,哈贝马斯主要探讨了第二个论辩层次中的“反思平衡”和“重叠共识”概念。2.2.2 第一个论辩层次中的自我稳定性问题(pp.71-72 )哈贝马斯在集中讨论第二个论辩层次之前,也指出罗尔斯实际上在第一个论辩层次就谈到了“自我稳定性”问题。所谓稳定性问题,就是正义原则如何在现实中有效落实,确保人们的自觉遵守。罗尔斯认识到,要确保稳定性不仅要靠正当性观念提供人们自觉遵守正义制度的理由,而且还要靠良善的观念提供人们自觉遵守正义制度的动机,因为稳定性是由某种适当的动机来保证的。为此,罗尔斯致力于证明“正当和善之间的重合”。这样,罗尔斯一边坚持正当先于善,一边又坚持在一个组织良好社会中“满足正义的要求将永远对我是善的”,因而罗尔斯自然就弱化了善的概念,这即哈贝马斯所谓的“关于善的弱理论”。可见,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解决依凭的是人们自身培养的正义感和正义的善的观念,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就是:“正义社会之稳定化的基础不是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是正义建制下的生活的社会化力量。”(p.72)显然,哈贝马斯是要指出罗尔斯关于稳定性的问题只强调人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而忽略了法律的强制力量,这显然不符合对法律之内的事实性和有效性内在张力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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