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这一人权立场,随后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具体表现为按照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框架,依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顺序渐次展开,并单列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为独立的部分。
当代的人权保障早已是个全球化的问题。这意味着,一国政府不仅不能自外于人类的普世价值而无视或回避人权问题,且必须在世界格局中践行人权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第五节专门就“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做出阐述,所表明的即是在世界格局中践行人权保障。这“国际人权义务”当是对国际社会亦即对人类在当代的普适价值所承担的义务,而当代的人权实践又需要各民族国家的通力合作,故而有了“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恰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国家间政治的直接且必然的表达。
若非对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的主张和推行,以及随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而来的“人权压力”,“人权外交一人权斗争”就几乎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至少是不会这么严峻和激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于当代中国的人权观念和人权实践所具有的最为重大的意义,或许就在于以最高权力当局的“政策文件”的形式,直接而清晰地表达了对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的认可和接受。回观从社会转型初期到当下,这样的对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的接受,可以说是巨大乃至根本性的立场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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