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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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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强奸犯罪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8649
  • 作      者:
    梁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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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又是中外刑事立法及刑法学存在重大差异和许多争议的犯罪,撰写《强奸犯罪比较研究》一书对于丰富人们对强奸罪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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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健,曾用名梁剑、梁剑贵,男,1967年生,浙江省新昌县人。1986年在浙江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1990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7月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中国计量学院兼职教授,曾主审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疑难案件,曾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云南法学》、《公法》、《人民司法》、《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转载,参与撰写著作近1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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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者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大量古今中外有关强奸罪的刑法规定及刑法学术文献资料,对强奸罪的历史与现状、强奸罪的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奸罪的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强奸犯罪比较研究》基本保持了其博士学位论文《强奸犯罪比较研究》的全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实体法上与强奸罪之构成以及认定有关,并普遍受到关注的大量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从比较中使人们了解到在同一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规定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丰富了人们的知识。
    2.作者旁征博引,运用大量文献资料,针对一系列与强奸罪的认定与处罚有关的具体问题,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研究,不是简单地客观介绍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了出现该种规定和思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并进行了评析,对于人们认识上的分歧,阐明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基本上做到了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其中反映了作者一些独到的见解,如关于婚内强奸的处理意见,关于共同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的问题,以及对强奸罪中一些特殊问题的看法。
    3.作者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对于种种复杂问题应当采取何种主张提供参考意见。这在其比较中和“比较结论”中都有反映。当然,作者的主张未必能得到普遍赞同,有的观点还值得推敲。但总的来看,《强奸犯罪比较研究》观点鲜明,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理较充分,条理清晰,文笔流畅,写作规范,是一本比较优秀的学术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强奸犯罪比较研究》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文学素养。
    值《强奸犯罪比较研究》出版之际,应邀为其作序,期望作者能将学校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与刑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学术上和业务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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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285条规定,对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者,为强奸罪,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奸淫未满12岁幼女者,以强奸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16章妨害风化罪对强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强奸罪的定义与暂行新刑律规定的强奸罪的概念相同,但对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年龄作了调整,即将幼女的年龄从12岁提高14岁,奸淫未满14岁幼女者,以强奸论。对轮奸行为加重处罚。该法典规定,强奸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规定了四种强奸的类型,即普通强奸罪、准强奸罪、轮奸罪、结合强奸罪。除了四类强奸犯罪外,还规定了另外几种强奸性质的犯罪:乘机奸淫罪、奸淫幼女罪、利用权势奸淫罪、诈术奸淫罪。所谓准强奸罪,是指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罪,是指奸淫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女子的行为。乘机奸淫罪,是指乘妇女心神丧失或相类似情形奸淫的行为。诈术奸淫罪是指冒充他人配偶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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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关于强奸犯罪的历史考察与现状
第一节 关于强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关于强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国外强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三、比较结论
第二节 关于强奸犯罪侵犯法益之历史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强奸犯罪侵犯法益之历史考察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强奸犯罪侵犯法益之历史考察
三、中国关于强奸犯罪侵犯法益之历史考察
四、比较结论
第三节 关于强奸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世界各国关于强奸犯罪的现状
二、世界各国关于强奸犯罪的特点

第二章 强奸犯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强奸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理论
一、性交及其方式
二、手段
三、缺乏被害人同意
四、关于性交的非法性问题
第二节 大陆法系对强奸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理论
一、关于暴力、胁迫、性交方式等客观方面行为的立法规定
二、关于暴力、胁迫的含义
三、奸淫(性交)之含义
四、性交与暴力、胁迫之关系
第三节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理论
一、性交的含义
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三、违背妇女意志
四、强奸与通奸的认定
第四节 比较结论
一、性交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二、强奸罪法条中多使用“性交”一词
三、关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四、对强奸罪暴力、胁迫程度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
五、强奸犯罪的本质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认识
六、对利用孤立无援状态进行性交的认识不
七、对利用欺骗手段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不同态度
八、关于强奸罪对象的划定,与性交的定义密切相联系


第三章 强奸犯罪主体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关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一、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二、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实务界的态度
三、中外关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问题的理论评析
四、比较结论
第二节 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四章 强奸犯罪主观方面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强奸犯罪的犯意
一、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强奸犯罪犯意的立法规定
二、关于强奸罪犯意的理论之争
三、关于强奸罪主观意图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关于强奸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争议
第三节 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及
理论争议
第四节 比较结论
一、关于强奸罪的罪过形态问题
二、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法定强奸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态度

第五章 强奸犯罪之形态比较研究
第一节 强奸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强奸犯罪既遂的标准问题
二、强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区分问题
第二节 强奸罪共犯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强奸罪共同正犯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
二、强奸罪共同正犯能否并存中止犯与既遂犯
三、强奸共犯中从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与未遂
第三节 强奸犯罪共犯形态中的特殊问题——轮奸的若干问题

第六章 强奸犯罪认定中若干特殊问题研究
第一节 强奸犯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关于对象错误问题
二、对性交行为的性质与品质的认识错误
三、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第二节 强奸犯罪与其他性犯罪的界限
一、强奸犯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
二、强奸犯罪(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三、强奸犯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四、强奸罪与强迫他人卖淫罪的界限
第三节 关于约会强奸的认定
一、约会强奸的现状
二、网络约会而引发的强奸案件的特点
三、约会强奸的司法认定

第七章 强奸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强奸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英国
二、美国
……

第八章 强奸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建言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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