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合法的。从形式上看,这样的途径是最让人满意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使其知识产权投入到利用过程中,且能从使用人那里得到约定的报酬,传播了自己的思想,收获了应得的利益。知识产权利用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进行使用,通过传播知识产权而获得正当合法的收益。一般来说,这样的局面应当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知识产权使用人都能从中获得自己的利益。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会发现事实并不是如此简单。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许得到了保障,但知识产权使用人的利益却并不一定能实现,其原因在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慧创作物在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如专利产品能否正式投入生产,制造出来的产品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其市场需求是否强盛等,都是未知数。知识产权使用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可能在合同生效时便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使用费一次性地支付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其目的在于将知识产权所有人与自己捆绑在一起,损荣与共,利益均沾。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当智慧创作物不能正常被实施,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时,会发生纠纷;当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知识产权使用人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时,会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至少包括:(1)先期成本,主要用于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生产规模等信息的了解,市场调查成本,以及为签订合同进行的文书准备工作等。(2)谈判成本,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进行合同谈判所花费的成本。(3)履约成本,主要是指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购买生产设备、构建服务设施、采购原材料等。这么多成本,主要是知识产权使用人所进行的投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投入主要是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智慧创作物的开发创作过程中以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投入则比较少。
由此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如何让智力劳动者公平、合理地对自己创作出来的智慧创作物取得知识产权,使其投入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取得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尽可能地使其知识产权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在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主要义务就是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使用人,使其将智慧创作物成功地转化为商品,因为在此过程中,真正投入资金的是使用人,而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
鉴于这样的情况,许多人都不愿意采用第一种合法途径,而是走第二条路,擅自实施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从经济分析角度看,采用侵权使用方式,除了需要负担实施成本外,不必支付先期成本和谈判成本,不必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实际上就是获得了可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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