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所言之债,常指欠人钱财,例如《辞海》中对“债”的解释即是“债之本义——欠人钱财也”,《说文解字》也解“债,债负也”。另外,债还常常被用来表示某种特殊的亏欠,例如“血债”、“情债”等。
古代中国,债的关系虽然很早就出现,但在先秦时期,债一般写作“责”字。《正字通》云:“责,财也,俗作债。”伴随先秦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债的关系日趋普及,纠纷也与日递增,法律开始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据《周礼·地官·泉府》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辩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即民间借贷,可视当时情况,按国家服事之各种税率计算利息。①《周礼·秋官·朝士》还记载:“凡有责事,有判书以治,则听。”其意是如果发生借贷纠纷,需具有借据文书,官方才能受理。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如此一般地规范债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传统文化对汉字债的解释,仅限指借贷关系,与罗马法上使用的“债”,其含义是不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律中与罗马法的债字概念较为相近的概念,读作“券”。券的前身,称为“契”或“约”。所谓“契刻也,从刀。”“约”字本意是缠绕,《说文解字》云:“约,缠束也,从丝。”因此,契与约,表现了远古时期,人们在从事交易时,以刻木示信和结绳记事的办事风格。随着交易数量的增加和内容的繁杂,那种简单的刻木结绳方法已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双方各执一片,刻有简单文字的,被称为“券”的竹片应运而生,从而替代了原来的“契”和“约”。《说文解字》云:“券,契也。从刀,券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日契券。”中国社会至西周年间已出现书面契券的记载,主要有“傅别”与“质剂”两种。所谓“傅别”是将约束写于文书,然后一剖为二,双方各执一片,合券时方能通读。所谓质剂,是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内容的文字,一剖为二,各执一片。长者趁质,用于奴隶、牛马之交易;短者称剂,用于兵器珍奇异物之交易。
东汉时期,造纸术发明后,人们开始用纸记载契约的内容,逐步代替了竹简。作为对过去做法的继承,便将书写的契约一式两份,将两份契约并拢,在骑缝处划上记号或写上“同”、“合同”或“合同大吉”等文字,于是就有了合同的称谓,久而久之,人们则将原本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的合同,演变为契约的同义词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