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大量的插图,就被毫不留情地盗版了。<br> 快速回顾一下我们所了解的版权法的产生过程。准版权法,如始于16世纪的英国出版商公会,赋予一些竞争者禁止他人出版的特权。1710年英国安妮法授予作者印刷其书籍的可转让的专有权利,如果他人未经授权进口或销售,作者可以获得救济。第一部版权法的目标是“鼓励学习”,美国宪法授权制订版权法的立法目标更为广泛:“促进科学的进步”。在18世纪,法院和法律的解释者通过援引“复制品中蕴含着创造性劳动”这一理论,论证把“复制”作为作者“财产”的正当性。1791年和1793年法国法确认作者有权控制公众对其“心智产品”的复制品的表演和发行,并且承认这些权利是“神圣的权利”。在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以及法律的解释者继续发展了作者身份归属以及尊重作品完整的精神权利。1886年,伯尔尼公约开始计划将翻译权作为在先作者控制派生作品的一项新权利。20世纪产生了邻接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例如,表演及录音中的权利。<br> 版权法的发展无情地冲击了言论自由以及隐私等基本权利。从16世纪开始,出版商会便通过特许状赋予其成员查禁违禁书籍的权力,法国王室也开始基于同一目的对图书贸易进行管辖。像1710年的英国安妮法、1791年和1793年法国法这样的最早的版权法,同早先的政治体制以及国家管理的审查制度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是如前所述,在后作者以在先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19世纪晚期开始,在先作者可以凭借其对派生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对在后作者的这一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我们继续探讨一个更为敏感的问题:在他人的隐私利益方面,版权学说显示出其特有的盲点,远远大于作者对信息进行披露的利益。举个例子来说,依据准版权法,出版商会可以搜查住宅及其附近的车间和仓库,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及违法印刷品,他们便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或销毁。我们需要这种出其不意的主动救济方式,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盗版作品,在违法复制品进入市场之前就应该在私有领域内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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